2019-09-04 10:52 来源:新京报
到超市购物微信扫码结算后发现活动商品仍然是原价,没有优惠2元,协商无果后,张先生诉至北京通州法院,要求商家赔偿500元。今日(9月3日),北京市通州法院通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商家构成价格欺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8年12月12日,张先生到超市购物,发现店内啤酒有优惠促销活动。货架上的促销标签显示:“活动日期:2018年12月4日-12月17日,买立减,立减2元,某啤酒(330毫升*6)零售价:11.9元/组,减后价9.9元/组”。张先生觉得价格合适,遂将一组啤酒放在购物筐。在看到“微信扫码购免排队买单”后,张先生选择微信扫码购付款。
通报称,张先生付完款还未走出超市大门时,发现小票上啤酒的价格是零售价11.9元,没有享受优惠价。张先生随后找到服务台,要求商家解释。商家表示,微信扫码购物不享受店内优惠,若要享受优惠价需要到收银台结账。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认为超市的销售行为涉嫌欺诈,要求按照赔偿500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12月4日-12月17日,超市开展“买立减”活动,某啤酒(330毫升*6)零售价:11.9元/组,减后价9.9元/组。张先生选购涉案商品后,选择微信扫码购实际支付价款11.9元。超市虽然在微信扫码购结账区域附近以展示牌的方式告知微信扫码购“不与其他活动同享”,但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对“其他活动”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解释。现超市未作明确解释,故该条款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
法院认为,本案中,超市标注某啤酒(330毫升*6)减后价9.9元/组,但实际结算价为11.9元/组。庭审中,超市称张先生购物后曾找到店方,但因张先生未提出明确要求,店方未答复,且庭审中超市明确表示微信结账无优惠。故法院认为超市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故判决超市赔偿张先生500元。
北京市通州法院民三庭梁联林法官提示,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优惠的具体范围、及时更新不同购物方式下的商品价格,对于不享受优惠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示,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否则易构成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