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0 09:08 来源:中国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9年月饼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号),涉及四川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少年自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分装)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130988;产品名称:红薯淀粉(分装);生产日期:2019-04-02;规格型号:500克/袋;被抽样单位:四川少年自由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对该食品生产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未按标准要求储存运输。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生产环节的过程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9月3日对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53.7元(大写:伍拾叁圆柒角)。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食品经营企业未按标准要求储存运输。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管理,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丁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3500;产品名称:辣子鸡丁;生产日期:2019-05-08;规格型号:150g/袋;被抽样单位: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8月27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442.5元(大写:肆佰肆拾贰圆伍角)。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带入,无故意添加行为。双流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把控原料;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局)2019年6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武侯局于2019年9月4日对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大写:贰佰玖拾柒圆伍角)。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原料带入,该食品经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义务。武侯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立即在网上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武侯局已于2019年6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双流区西航港铭澄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岳池县永兴园食品厂生产的中秋月饼(牛肉味)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335351;产品名称:中秋月饼(牛肉味);生产日期:2019-07-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双流区西航港铭澄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名称:岳池县永兴园食品厂;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岳池局)对岳池县永兴园食品厂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后因对同批次产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同项目检验,检验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岳池局对该食品生产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环节因储存不当造成,该食品生产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下架、召回、整改等必要措施消除质量隐患。岳池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注意提醒经销商按照贮存条件保存产品,避免食品腐败变质、过期等情况的发生。岳池局已于2019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9月12日给予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圆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食品经营企业主体储存条件不达标。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整改经营储存环境,认真收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厂家资质资料;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于2019年9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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