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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在沪宣判

2019-06-11 15:49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有打着“职业索赔人”旗号的不法分子,在江浙一带多家知名超市,将临近保质期商品藏匿至过期后购买,然后以举报相要挟,迫使超市交出财物。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直接向超市索要财物。近日,这些“不法分子”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并被判处1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指控,近年来,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伙同他人,打着“职业索赔人”旗号至上海市、浙江省的华润万家、世纪联华、吉买盛等数十家超市,将临近保质期商品藏匿至过期后购买,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使超市面临巨额罚款的方式要挟,迫使工作人员交出财物,或利用恶势力的影响在未购买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直接向超市索要财物。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至金山区朱泾镇世纪联华超市,在未找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以要回家过年等为借口,强行向超市工作人员索要食用油、饼干等商品,价值共计1000余元。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林至金山区朱泾镇华润万家超市将几条临近保质期的无糖口香糖藏于保质期较长的口香糖中,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江某林、陈某平、江某萍、王某权经事先预谋,至金山区朱泾镇华润万家超市,分次购买上述已经过期的3条口香糖后,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钱款2400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又经常纠集,以要挟等手段在金山区各超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超市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有专家提出,对于目的非法、手段非法、后果对社会有危害的“职业打假”行为,刑法可以考虑介入。

  据介绍,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系统收到的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一共867件,占到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9%。3年后,2017年全年该系统收到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有41201件,占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7.9%。而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量达到惊人的61939件,占同期投诉总量的30.6%。从这些数据就可以看出,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总投诉中的占比都在急剧上升,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苏敏华认为“职业打假”有三大明显特征,首先“职业打假”在目的上有很强的逐利性,并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次,对象选择上有很强的功利性,“打假”对象都不是有真正质量问题的商品,因为真正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需要经过检测,费用高、时间长,不符合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会选择具有非实质性瑕疵的商品,比如广告夸大、标签问题等;最后,“职业打假”有恶化倾向。而“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则包括影响营商环境、浪费公共资源等问题,行政机关和法院成为被利用来给商家施压的手段。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绍谦认为,对于目的非法、手段非法、后果对社会有危害的“职业打假”行为,刑法可以考虑介入,比如索要“保护费”“顾问费”的,属于目的非法应当入刑,捏造事实、公开散布不实消息的,则可以用刑法中的损害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罪规范。

  (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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